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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东一环路补短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0

德阳市东一环路补短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变更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谈判文件进行更正,更正内容如下:

1.原开标时间:202311211430(北京时间),变更为2023112309:30(北京时间)。

2.原谈判文件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第2项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13.98万元。注: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变更为:最高限价:人民币13.98万元(最终结算审核费用以送审工程造价金额按《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计算。注1.本项目报价采用填报下浮率的方式,不得作上浮报价,上浮报价的,做无效响应处理。2.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招标人委托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3. 原谈判文件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第3项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3.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投标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变更为:3.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即下浮率不得超过6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投标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深感歉意。